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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調字第 4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調解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士調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三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蘭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相 對 人 陳混燁       王寶釵       陳品妍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間返還借名登記事件調解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、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,民事訴訟法 第406 條、第403 條但書第1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系爭聲請狀所附附表一、二、三不動產與相對 人間存有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,因聲請人屢次要求相對人返 還上開不動產未果,爰依法聲請調解,以聲請狀繕本送達相 對人為終止委任、借名登記關係之意思表示,並類推適用民 法第541 條、第550 條規定,請求相對人陳混燁、王寶釵、 陳品妍分別將聲請狀所附附表一、附表二、附表三不動產返 還與聲請人。 三、查本案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及請求調解事項,包含確認訴訟之 性質,顯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,本件調 解之聲請顯然不能調解,揆諸前述規定,應以裁定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