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433號
聲 請 人 三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明蘭
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
律師
相 對 人 陳混燁
王寶釵
陳品妍
上列
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間返還
借名登記事件調解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依
法律關係之性質、
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
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,民事訴訟法
第406 條、第403 條但書第1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以
系爭聲請狀所附附表一、二、三
不動產與相對
人間存有借名登記之
法律關係,因聲請人屢次要求相對人返
還
上開不動產未果,
爰依法聲請調解,以聲請狀
繕本送達相
對人為終止委任、借名登記關係之意思表示,並類推
適用
民
法第541 條、第550 條規定,請求相對人陳混燁、王寶釵、
陳品妍分別將聲請狀所附附表一、附表二、附表三不動產返
還與聲請人。
三、查
本案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及請求調解事項,包含確認訴訟之
性質,顯無從由
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,本件調
解之聲請顯然不能調解,
揆諸前述規定,應以裁定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
書記官 高郁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