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584號
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尚瑞強
上列
聲請人就返還所有物事件,聲請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依
法律關係之性質、
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
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
回,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
相對人張健行為其
債務人,其為計程車
司機,竟將車號000-00號車輛登記於相對人六強交通有限公
司,顯係規避聲請人追討債務,為保全聲請人之
債權,聲請
人代位相對人張健行終止與相對人六強交通有限公司之
借名
登記關係,並請求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張健行。查聲請調解事
項性質包含確認訴訟,顯無從由
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
決紛爭,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然不能調解,應逕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仕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