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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調字第 5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調解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士調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就返還所有物事件,聲請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、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 回,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張健行為其債務人,其為計程車 司機,竟將車號000-00號車輛登記於相對人六強交通有限公 司,顯係規避聲請人追討債務,為保全聲請人之債權,聲請 人代位相對人張健行終止與相對人六強交通有限公司之借名 登記關係,並請求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張健行。查聲請調解事 項性質包含確認訴訟,顯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 決紛爭,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然不能調解,應逕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仕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