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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調字第 9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所有物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士調字第99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聯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益賡 相 對 人 陳忠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法院認調解之聲請,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 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相對人陳忠勇之債權人,陳忠勇明 知聲請人對其有信用貸款、現金卡、信用卡消費款及利息債 權,恐遭聲請人追索,竟將其所購置之車牌號碼000-0000 號營業用小客車(下稱系爭車輛)借名登記於相對人聯展交 通有限公司名下,然該車汽車貸款及動產擔保設定人均為相 對人陳忠勇,相對人陳忠勇上開行為顯有害於聲請人之債權 ,民法第242 條、第549 條第1 項規定,代位終止相對 人間之借名登記契約,並請求聯展交通有限公司將系爭車輛 回復登記於相對人陳忠勇名下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就系爭車輛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 ,請求終止借名登記關係並將系爭車輛回復登記於相對人陳 忠勇名下,聲請人所為主張性質上包含確認相對人間有借名 登記契約存在之確認訴訟,應以判決為之,尚無從由兩造以 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,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 性質不能調解,依首揭規定,應逕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雪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