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士調訴字第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陳文傑
上列
當事人與被
上訴人即
被告昇宏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
銷調解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
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依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(下同)
165萬元定之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,應徵上訴審
裁判費2萬6,002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
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 蘇彥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