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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調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撤銷調解之訴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士調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文傑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昇宏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 銷調解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(下同) 165萬元定之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,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2萬6,002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月 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彥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