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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9 年度士小字第 10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士小字第10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慧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御陽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,782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 5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 、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俊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