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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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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9 年度士小字第 254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費用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   109年度士小字第2542號 原   告 黃大受 訴訟代理人 張于真 被   告 海景房屋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杜秋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7,600元,及自民國109年5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,依照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理由要領 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,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,准依到場原告之聲 請,命即為訴訟之辯論,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 (一)原告於民國105年5月17日透過被告於105年5月21日與訴外人 郭春吉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,買受坐落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000000000 地號土地(重測後為芝柏段 106、366地號),及其上門牌號碼為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 號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,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,原告並 於105年7月1日付清被告仲介服務費新臺幣(下同)87,600 元。於交屋後之106年1月間經社區鄰居告知芝柏山莊是海砂 屋社區,原告遂委託訴外人厚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材料實驗 室進行鑑定,於106 年2月7日於其「硬固混凝土中水溶性氯 離子含量試驗報告」中標示「2F樑氯離子含量0.706kg/立方 公尺、1F樑氯離子含量1.104kg/立方公尺、1F柱氯離子含量 2.712kg/立方公尺」,原告始知系爭房屋為海砂屋,依經濟 部標準檢驗局於104年1月13日修正該國家標準最大水溶性氯 離子含量為每立方米0.15kg,則上開針對系爭房屋抽樣點所 作之相關測試,其檢測值均較國家標準高出4 至18倍,甚至 高達2.712kg/立方公尺,顯示系爭房屋確有氯離子含量嚴重 過高之重大瑕疵,該買賣契約書第9條第5項約定,郭春吉應 負瑕疵擔保責任,經本院以106年訴字365號、臺灣高等法院 108年上字第105號判決確定郭春吉應返還價金,則系爭房屋 應回復至未出賣之原狀,難謂系爭房屋因被告之仲介而成功 完成交易。 (二)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,被告杜秋霞為被告海景房屋 仲介經紀有限公司負責人,被告杜秋霞應與被告海景房屋仲 介經紀有限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。 (三)被告仲介原告買受之系爭房屋,屬氯離子含量過高之海砂屋 ,因訂約時已存在之瑕疵而解除契約,系爭房屋已回復至郭 春吉名下,原告於105年7月1日給付被告居間報酬87,600 元 ,對於被告即屬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利益,致原告受有損害 ,因此,依民法第179 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 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7,600 元,及自105年7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,依照年息5 %計之利息,且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。 三、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買賣契約書 、統一發票、民事判決書、確定證明書、土地所有權狀、等 均影本為證。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,亦未提 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,應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又本 件原告雖又依據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告應自105 年7 月 2 日起算之利息云云,然依民法第182 條第2 項之規定,須 以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原因或其後知之者,才應將受 領時所得之利益,或知無法律上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,附加 利息,一併償還。然依原告所提出之106 年度訴字第365 號 判決所載,本件被告於系爭買賣仲介時,既未盡義務而具 有故意或過失。是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自收受報 酬時起即明知系爭房屋為海砂屋而應負遲延責任,是以遲 延利息之請求,應以前述民事事件確定之翌日起算即自109 年5 月12日。 四、從而,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連帶給付87,600元, 及自109 年5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照年息5 %計之利息 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逾此範圍之請求,則無理由,應予 駁回,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,失所附麗,併予駁回。 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第1項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部分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條之20 規定,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,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,000 元(第一審裁 判費),應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 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