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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9 年度士小字第 5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士小字第5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信忠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村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志遠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3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4萬0,988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,500 元,未據上訴人 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彥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