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540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信忠交通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金村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陳志遠
上列
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30日本院第一
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4萬0,988元,應徵上訴審
裁判費1,500 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
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
書記官 蘇彥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