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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9 年度士小字第 5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士小字第562號 原  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許汶任 被   告 泰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吳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9 年7 月7 日上午10時30分 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 號)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仕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