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562號
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鳳龍
訴訟代理人 許汶任
被 告 泰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
被 告 兼
法定代理人 吳金龍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9 年7 月7 日上午10時30分
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
號)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 陳仕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