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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9 年度士小字第 56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   109年度士小字第562號 原  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許汶任 被   告 泰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,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壹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 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,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2第1 項之規定,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 ,命即為訴訟之辯論,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泰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(下稱被告泰吉 公司)於民國107 年10月16日向原告承租監控設備一套,每 月租金為新臺幣(下同)2,835 元,並邀同被告吳金龍擔任 連帶保證人兩造並簽有租賃契約在案;被告泰吉公司自 108 年8 月31日起即未給付租金,依約被告泰吉公司應給付 全部(含未到期)之租金25,515元,而被告吳金龍為其連帶 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屢經催索,未予置理。為此 ,爰依租賃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 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。 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租賃契約書及存證信函 等件為證。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,亦無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,認其主 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租賃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,請 求被告連帶為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給付,為有理由,應予准 許。 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,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,000 元(第一審裁判 費),應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附錄: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