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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9 年度士小字第 5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士小字第594號 原   告 逢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修宗 訴訟代理人 曾家成 上列當事人被告周煜翔、周宜蒨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 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3萬0,619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彥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