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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9 年度士小字第 5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士小字第594號 原   告 逢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修宗 訴訟代理人 曾家成 被   告 周煜翔即周景麟之繼承人       周宜蒨即周景麟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   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陳紫婕 住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○號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淑玲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號2樓       林庭新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巷○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