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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9 年度士小字第 5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士小字第594號 原   告 逢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修宗 訴訟代理人 曾家成 被   告 周煜翔即周景麟之繼承人       周宜蒨即周景麟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紫婕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淑玲       林庭新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徵收裁判費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定有明文。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 情形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,未據原告 繳納,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,此項 裁定業於民國109年4月13日寄存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乙紙 在卷可稽。茲原告逾期今尚未補繳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證明、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按揆諸前揭 說明,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 條、第78 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