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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9 年度士小字第 6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修復漏水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士小字第6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綏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世綏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朱慶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1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上訴,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。提起上訴,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 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前 段、第4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係於民國109年5月19日寄存送達於上 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35頁),本件上訴 期間自第一審判決寄存送達生效之翌日109年5月30日起算, 至109年6月18日止即告屆滿,上訴人遲至109年9月11日始 行提起上訴,有該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可憑,其上訴顯 逾首揭不變期間,自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、第442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