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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9 年度士小調字第 14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費用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1431號 聲 請 人 曹淑子       周佳怡 兼 上二人 代 理 人 江伊嵐 相 對 人 台灣運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,同法第405 條第3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為臺北市中山區,有公司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依首揭規定,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,顯係違誤 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