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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9 年度士小調字第 20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費用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2011號 聲 請 人 張麗珠 相 對 人 沃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,補正費用請求金額之各項內容 及其計算方式到院,逾期即駁回起訴。 理 由 一、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之費用金額各項內容及計算方式 尚非明確,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,如逾期未補 正,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