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2011號
聲 請 人 張麗珠
相 對 人 沃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志文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,補正費用請求金額之各項內容
及其計算方式到院,逾期即
駁回起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
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
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之費用金額各項內容及計算方式
尚非明確,
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,如逾期未補
正,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蘇彥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