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2311號
聲 請 人 黃崇凱
上列
聲請人即原告與
相對人即
被告輇新汽車有限公司間
侵權行為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被告輇新汽車有限公司經
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
及其法定
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如原
起訴狀有誤載被告公司之名稱或
法定代理人姓名、地址
,應提出更正之起訴狀並附
繕本一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仕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