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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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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9 年度士小調字第 23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2311號 聲 請 人 黃崇凱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被告輇新汽車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,補正下列事 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被告輇新汽車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  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二、如原起訴狀有誤載被告公司之名稱或法定代理人姓名、地址   ,應提出更正之起訴狀並附繕本一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仕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