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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9 年度士小調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震銘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清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良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,民事 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定。 二、經查,相對人即被告之主事務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,有公司 基本資料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,本件 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、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雪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