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392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郭文漳
相 對 人
即
被 告 建穎創新材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科廷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
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
準用之,民事訴
訟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
經查,相對人即被告之主事務所地在新北市三重區,有公司
基本資料在卷
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,本件
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
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、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吳雪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