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9年度士小調字第750號
原 告 森昌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佩君
被 告 亞各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惠新
被 告 陳卉珉
陳仲凱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,由被告
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
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
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,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
元以下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規定,應
適用
小
額訴訟程序,而本件被告亞各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
營業地設臺北市大安區,有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件在卷
可佐,
且被告陳卉珉、陳仲凱
住居所依
起訴狀所載均在臺北市信義
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,本件之管轄法
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
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
上列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
○○路○ 段○ 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
書記官 高郁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