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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9 年度士小調字第 7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750號 原   告 森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佩君 被   告 亞各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惠新 被   告 陳卉珉       陳仲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,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 元以下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規定,應小 額訴訟程序,而本件被告亞各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 營業地設臺北市大安區,有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件在卷可佐, 且被告陳卉珉、陳仲凱居所起訴狀所載均在臺北市信義 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,本件之管轄法 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 顯係違誤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 ○○路○ 段○ 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