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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9 年度士小調字第 9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956號 聲 請 人 金車噶瑪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被告帝酒堡菸酒商行即鄭伊婷間給 付貨款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 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足資特定被告鄭伊婷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  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二、被告「帝酒堡菸酒商行」之組織型態(獨資或合夥)及其法   定代理人之姓名、住所居所,並檢附被告經主管機關核准   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   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仕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