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956號
聲 請 人 金車噶瑪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添財
上列
聲請人即原告與
相對人即
被告帝酒堡菸酒商行即鄭伊婷間給
付貨款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足資特定被告鄭伊婷身分之
年籍資料及其最新
戶籍謄本
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被告「帝酒堡菸酒商行」之組織型態(獨資或合夥)及其
法
定代理人之姓名、
住所或
居所,並檢附被告經
主管機關核准
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
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仕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