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士救字第33號
聲 請 人 陳基福
代 理 人 張智超
律師
相 對 人 松木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維松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聲請人聲請
訴訟救助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無
資力支出
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。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
按經分會准許
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
非訟程序中
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
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。法律扶助法第63
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,且前向財團法人
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已獲准許,
爰依法聲請訴訟救
助等語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
前揭事實,
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
基金會專用
委任狀、審查表以為釋明,而依聲請人起訴所為
之主張,亦非顯無理由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、法律扶助法第63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
書記官 蘇彥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