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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9 年度士消小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費用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消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相對人 丹綺有限公司(即愛妮雅化妝品集團中正店) 法定代理人 陳宥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慧懿間返還費用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,6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 元,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、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俊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