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9年度士消小字第2號
上 訴 人
即
相對人 丹綺有限公司(即愛妮雅化妝品集團中正店)
法定
代理人 陳宥辰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慧懿間返還費用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
109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,6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 元,未
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、442 條第
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
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吳俊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