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9 年度士簡字第 11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款項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士簡字第1123號 原   告 好樂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用 被   告 普羅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錫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0月12日上午9 時25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