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188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睿思創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益祥
上列
當事人與被
上訴人即原告后羿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返還
承攬費用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
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21萬元,應徵上訴審
裁判費3,31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蘇彥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