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270號
上 訴 人 中國古代生活文物館有限公司
兼
法定
代理人 高寶樹
上列
當事人與被
上訴人即原告強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
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(下同
)42萬元,應分別向上訴人徵上訴審
裁判費各6,780 元,均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
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
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蘇彥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