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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9 年度士簡字第 12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士簡字第1270號 上 訴 人 中國古代生活文物館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高寶樹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強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 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(下同 )42萬元,應分別向上訴人徵上訴審裁判費各6,780 元,均未據 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彥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