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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9 年度士簡字第 15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修復漏水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士簡字第1572號
上  訴  人
即  被  告  亞泰物業綜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林綉春
上  訴  人
即  被  告  泰和清潔事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吳榮發

被  上訴
即  原  告  睿泓投資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修文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41,000元,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合計為130,74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160元,上述金額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    華    民    國   110    年    11    月    12   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士林簡易庭法  官  陳紹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壹仟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
中    華    民    國   110    年    11    月    12   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吳雪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