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283號
原 告 頡陞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孟傑
上列
當事人與
被告孫芷芸間請求返還前置作業費等事件,原告起
訴未繳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5萬
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50 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蘇彥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