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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9 年度士簡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前置作業費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士簡字第283號 原   告 頡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孟傑 上列當事人被告孫芷芸間請求返還前置作業費等事件,原告起 訴未繳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5萬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50 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彥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