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283號
原 告 頡陞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孟傑
被 告 孫芷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前置作業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徵收
裁判費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
定有明文。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
情形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
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
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550 元,未據原告
繳納,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,此項
裁定業於民國109 年4月1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
可稽。茲原告逾期
迄今尚未補繳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
況查詢證明、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
可按,
揆諸前揭說明
,其起訴自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蘇彥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