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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9 年度士簡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士簡字第312號 原   告 熙平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小玉 被   告 羅濬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0 巷000 號 4 樓,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原告前於支 付命令聲請狀上陳報被告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巷○ 號之地 址,經郵務機關送達後以遷移不明退回,顯見被告並未居住 在台北市大同區該址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,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