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士簡字第35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豐鼎光波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號8樓
即 原 告 富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,868,1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18,36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