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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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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9 年度士簡字第 3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3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士簡字第351號
上  訴  人
即  被  告  豐鼎光波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鍾源淵 
送達代收人  林劭樊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號8樓
被  上訴人
即  原  告  富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林大明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,868,1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,36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    華    民    國   111    年    3     月     4   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士林簡易庭法  官  陳紹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壹仟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    華    民    國   111    年    3     月     4   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吳雪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