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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9 年度士簡字第 3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391號 原   告 北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治銘 被   告 薛蓓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,此 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,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規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3 月30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