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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9 年度士簡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士簡字第46號 原   告 鍾天文 一、原告前聲請被告凱琳投資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  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  為起訴。又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,提   出於法院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   。經查,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狀僅載請求金額及利息,惟未   明載訴訟標的、原因事實及法律請求權依據,無法確認訴訟   標的及用之程序,請於裁定收受後5 日內提出起訴補正狀   ,陳明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係依票據法律關係兩造間之何   種法律關係。 二、另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32 萬3711元,   應繳裁判費8 萬3467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  ,尚應補繳8 萬2967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  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三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雪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