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46號
原 告 鍾天文
一、原告前
聲請對
被告凱琳投資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
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又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
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,提
出於法院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
。
經查,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狀僅載請求金額及利息,惟未
明載訴訟標的、原因事實及
法律請求權依據,無法確認訴訟
標的及
適用之程序,請於裁定收受後5 日內提出起訴補正狀
,陳明
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係依票據
法律關係或
兩造間之何
種法律關係。
二、另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32 萬3711元,
應繳
裁判費8 萬3467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
,尚應補繳8 萬2967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
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吳雪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