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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9 年度士簡字第 5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558 號被  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訴訟代理人 薛秉鈞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鴻揚環境有限公司間給付 工程款事件,原告提起反訴但尚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反訴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1 萬794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 萬698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 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 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俊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