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558
號
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
即
反訴原告
法定
代理人 林昆虎
訴訟代理人 薛秉鈞
律師
上列
反訴原告即被告與
反訴被告即原告鴻揚環境有限公司間給付
工程款事件,原告提起反訴但尚未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反訴
訴訟
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1 萬794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
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 萬698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 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
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
書記官 吳俊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