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587號
原 告 蘿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育強
訴訟代理人 余盈靜
江舜慶
被 告 林勁絨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於民國109年6月17日
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,及其中新臺幣自民國101年8月16
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20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2,1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被告經
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
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
爰依原告
聲請,由其
一
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於民國101年6月29日,被告向原告借款新臺
幣(下同)20萬元,約定於101年8月15日清償,若逾期未還
款,則加重利息為日息0.1%,被告並簽發票面金額20萬元
之
本票作為
擔保;然清償日屆至,被告卻未依約清償,爰依
消費借貸之
法律關係,提起
本件訴訟,
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
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、本票等件
為證。而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到場,亦無提出書
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
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。從而,原
告依消費借貸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
給付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
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
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
依職
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,100元(第一
審
裁判費)由被告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應
記載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
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
書記官 吳俊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