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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9 年度士簡字第 58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   109年度士簡字第587號 原   告 蘿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強 訴訟代理人 余盈靜       江舜慶 被   告 林勁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於民國109年6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,及其中新臺幣自民國101年8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20%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2,100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於民國101年6月29日,被告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(下同)20萬元,約定於101年8月15日清償,若逾期未還 款,則加重利息為日息0.1%,被告並簽發票面金額20萬元 之本票作為擔保;然清償日屆至,被告卻未依約清償,爰依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 文第1項所示。 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、本票等件 為證。而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到場,亦無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。從而,原 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給付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,100元(第一 審裁判費)由被告負擔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