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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9 年度士簡字第 6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士簡字第607號 原   告 聯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廖春美 訴訟代理人 吳語蓁律師       陳守煌律師 被   告 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 被   告 方素蝶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。次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,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 轄區域內者,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。但依第4 條至 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,由該法院管轄。本於票據有所 請求而涉訟者,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。同法第20條、 第13條規定甚明。 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固 在臺北市大同區,被告方素蝶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大安區, 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,是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及住所地 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,而上開支票之付款地在新北市○ ○區○○○路○ 號,有支票影本在卷可憑,基此,依民事訴 訟法第13條、第20條規定,本件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票據付 款地之管轄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