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607號
原 告 聯旺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廖春美
訴訟代理人 吳語蓁
律師
陳守煌律師
被 告 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
被 告 方素蝶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,其
住所不在一法院管
轄區域內者,各該
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。但依第4 條至
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,由該法院管轄。本於票據有所
請求而涉訟者,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。同法第20條、
第13條規定甚明。
二、
經查,本件被告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固
在臺北市大同區,
惟被告方素蝶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大安區,
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
可稽,是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及住所地
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,而
上開支票之付款地在新北市○
○區○○○路○ 號,有支票影本在卷
可憑,基此,依民事訴
訟法第13條、第20條規定,本件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票據付
款地之管轄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
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
書記官 蘇彥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