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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9 年度士簡字第 7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士簡字第7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孟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佳工業有限公司、陳意寬間損害賠償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 起第二審上訴。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,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(下同)139,53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160元,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仕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