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78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蔡孟哲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佳工業有限公司、陳意寬間
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
起第二審上訴。查上訴人
上訴聲明不服部分,其
訴訟標的金額核
定為新臺幣(下同)139,536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,160元,未
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
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份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仕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