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79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聖龍新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怡誠
上列
當事人與被
上訴人即
被告草山岩有限公司、林岩衛間請求給
付
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
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
萬元,應徵上訴審
裁判費1,5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 蘇彥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