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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9 年度士簡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9年度士簡字第85號 原   告 秭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宗賢 訴訟代理人 陳玉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景富間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68,730 元,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8,370 元。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用,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另請補正訴訟代理人有無特別代理 權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俊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