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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9 年度士簡字第 8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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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士簡字第8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聖塔露琪亞公寓大廈商務住宅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福田 訴訟代理人 池宗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龍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服務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:㈠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18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82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 。㈡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 段○ 號)補繳上訴裁判費2,82 0 元及另應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8 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 段○ 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郁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