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9年度士簡字第899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聖塔露琪亞公寓大廈商務住宅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林福田
訴訟代理人 池宗訓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龍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服務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
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
經查:㈠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8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,82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
。㈡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
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
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
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 段○ 號)補繳上訴裁判費2,82
0 元及另應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
之
上訴聲明,
逾期不補正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
上列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 段○ 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高郁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