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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9 年度士簡字第 9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不存在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士簡字第928號 原   告 綏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世綏 被   告 朱慶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民事訴訟除別有規定外,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訴訟 標的,有既判力;原告之訴,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 所及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0 條第1 項 、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定有明文。又按命債務人為給付之 確定判決,就給付請求權之存在有既判力,依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1 項之規定,債務人不得對於債權人更行提起確認 該給付請求權不存在之訴,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284 號裁定意旨同此見解。 二、經查,被告前以原告所有之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 ○○○ 巷○○弄○ 號地下室房屋於民國109 年1 月23日發生漏水 ,致4 號房屋受有損害,使被告需支出修繕費用新臺幣(下 同)3 萬2,000 元,並影響居住安寧,請求精神慰撫金3, 000 元,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對原告提起訴訟(下稱前 案),本院乃於109 年5 月11日判決原告應給付被告3 萬5, 000 元,該判決並於109 年5 月19日寄存於原告營業所即臺 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 巷○○弄○ 號地下1 樓,有本院109 年度士小字第641 號卷判決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而原告並 未提起上訴,前述前案已於109 年6 月18日確定等節,有前 案確定證明書在卷可考。原告復於109 年7 月15日提起本件 訴訟,請求確認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29249 號案(即前案 確定後,經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本院案號)之債權3 萬5,00 0 元不存在云云查,前述前案既經終局判決確定,於兩 造間有既判力,依民事訴訟法第400 條第1 項規定,原告( 即債務人)不得對於被告(即債權人)更行提起確認該給付 請求權不存在之訴,原告再行起訴為不合法,應以裁定駁回 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雪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