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9年度士簡聲字第54號
聲 請 人 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柳約有
(即
清算人)
上列
聲請人即原告與
被告龍杰工程有限公司等間
損害賠償事件,
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9年度士簡字第286號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
事件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
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。
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
為
非正當目的使用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
法律
上利益,得於
開庭翌日起至
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,繳納費用
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。法院組織法第90條
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
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
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
與否之裁定;前項聲
4 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,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。
持
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
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
辦法第8 條第1 項、第2 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
所明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因為聲請人已提起
上訴(本院109 年度簡上
字第102 號),且於上訴程序中受命法官要求其提出錄音光
碟譯文,聲請准予交付民國109 年3 月4 日庭期之法庭錄音
光碟。
三、查聲請人為本院109 年度士簡字第286 號事件之當事人,為
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復已敘明為明瞭開庭內容及提供
譯文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其聲
請交付109 年3 月4 日
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,
核無
不合,應予准許。
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
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
附此敘明。
四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
書記官 吳俊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