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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9 年度士簡聲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士簡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約有 (即清算人)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龍杰工程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9年度士簡字第28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事件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。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 為正當目的使用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。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前項聲 4 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,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。持 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 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 條第1 項、第2 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 所明定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因為聲請人已提起上訴(本院109 年度簡上 字第102 號),且於上訴程序中受命法官要求其提出錄音光 碟譯文,聲請准予交付民國109 年3 月4 日庭期之法庭錄音 光碟。 三、查聲請人為本院109 年度士簡字第286 號事件之當事人,為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復已敘明為明瞭開庭內容及提供 譯文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其聲 請交付109 年3 月4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,核無 不合,應予准許。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 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附此敘明。 四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