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9 年度士簡聲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停止執行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士簡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綏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世綏 相 對 人 朱慶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有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 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訴、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得 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,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固有明文 。強制執行聲請裁定停止,必以執行程序已開始,且在進 行中,始有實益,執行程序業已終結,即無執行程序停止 之問題,自無從為裁定停止強制執行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29249 號強制執行事 件(下稱系爭執行事件)所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,勢難回復 原狀,願供擔保請准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等語。 三、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,請求查封拍賣 聲請人所有之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 0000 0000 地號土地及同小段11744 建號建物,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系 爭執行事件執行在案。聲請人於系爭執行程序進行中,提 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,現由本院以109 年度士簡字第928 號事件審理中等情,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、上開 訴訟事件卷宗核屬。惟相對人業於民國109 年7 月27日 具狀撤回系爭執行事件之聲請,有民事撤回強制執行聲請狀 可稽是以,聲請人所聲請停止之系爭執行事件已因撤回執 行而終結,本院即無從再為停止執行之裁定。聲請人聲請停 止系爭執行事件,於法不合,不應准許。 四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雪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