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9年度士簡調字第1054號
原 告 蒲公英創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冠宇
被 告 亞洲數位典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彥宏
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
律師
複 代理人 黃正龍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
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
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件被告其主營業所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區,有有限
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件在卷
可佐,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
之規定,本件管轄法院即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
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
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、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
上列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
○○路○ 段○ 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高郁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