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374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祥和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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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
代理人 于明仁
訴訟代理人 黃國展
律師
相 對 人
即
被 告 朱婉菁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又
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
準用之,民事
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
經查,相對人即被告
住所在新北市林口區,有個人戶籍資料
查詢結果在卷
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,應由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、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 吳雪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