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9 年度士簡調字第 6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亨家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圖 相 對 人 盧珮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係依兩造間之不動產買賣斡契約書提起本件訴 訟。經查,兩造間前開不動產買賣斡旋契約書第10條合意本約標的不動產所在地(臺北市萬華區)之地方法院即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 規定,自應由該法院管轄。玆聲請人向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 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至聲請人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,而 相對人依同法第516 條第1 項規定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,並 言詞辯論,尚無同法第25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用, 併此敘明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 ○○路○ 段○ 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