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609號
聲 請 人 亨家房屋仲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志圖
相 對 人 盧珮如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
聲請人係依
兩造間之
不動產買賣斡
旋契約書提起本件訴
訟。
經查,兩造間前開不動產買賣斡旋契約書第10條
合意由
本約標的不動產所在地(臺北市萬華區)之地方法院即臺灣
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
規定,自應由該法院管轄。玆聲請人向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
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至聲請人依
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
支付命令,而
相對人依同法第516 條第1 項規定具狀向本院提出
異議,並
非為
言詞辯論,尚無同法第25條擬制
合意管轄規定之
適用,
併此敘明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
上列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
○○路○ 段○ 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
書記官 高郁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