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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9 年度士簡調字第 6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華宮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建鋒 相 對 人 廣承泰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束絲 相 對 人 李振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。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4 條、第28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,民事 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茲查,原告所據之汽車買賣合約書約定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該合意管轄約定僅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而未有本件亦得以其他具有法定管轄權 之法院為管轄法院之語句或文義,足見該約定應為排他之合 意管轄約定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