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9 年度士簡調字第 9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983號 原   告 崔媽媽蝸牛租屋有限公司(財團法人崔媽媽基金會       ) 法定代理人 呂佳翰 被   告 黃健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房屋租賃契約提出本件訴訟,經查, 兩造間契約條款第10條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,自應由該院管轄,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 ○○路○ 段○ 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