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9年度士簡調字第983號
原 告 崔媽媽蝸牛租屋有限公司(財團法人崔媽媽基金會
)
法定
代理人 呂佳翰
被 告 黃健堂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遷讓房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係依
兩造間之房屋
租賃契約提出本件訴訟,
經查,
兩造間契約條款第10條
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
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,自應由該院管轄,
爰依職權
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
上列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
○○路○ 段○ 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
書記官 高郁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