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士聲字第108號
聲 請 人 肇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(原名:鼎明科技有限公司)
法定
代理人 楊順明
代 理 人 許恒輔
律師
相 對 人 泓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紀美緒
上列
聲請人聲請
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表意人
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
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
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;又對於
當事人之送達,有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者,得聲請法
院准為公示送達,
民法第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
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其次,對於無
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,
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127 條第1 項規
定甚明;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,於
非訟事件
準用之,
亦為
非訟事件法第31條所明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欲通知與相對人就聲請人所
提存之
擔
保金行使權利,
惟相對人已於民國109 年3 月30日辦理停業
,目前設址不明,屬送達處所不明之情況,為此聲請裁定准
為公示送達等語。
三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,依
上開規定,其送達
應向相對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,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
紀美緒之
住所地在臺北市北投區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
在卷
可稽;然聲請人係向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1 段340 號對
相對人寄發通知,而遭郵局以「招領逾期」為由退回,亦有
退回郵件信封在卷
可憑。從而,聲請人顯未向相對人之法定
代理人為通知,縱聲請人依上述地址寄發之郵件遭郵局以「
招領逾期」為由退回,仍
難認定相對人已有應受送達處所不
明之情形,
核與上開公示送達要件不符,聲請人聲請公示送
達,
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
書記官 吳雪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