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士訴字第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麥迪森醫藥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蔡培欽間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1 月2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上訴人
上訴聲明不服部分,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105,614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7,983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