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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9 年度士調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代位請求返還所有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士調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唐斌 相 對 人 青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貴蘭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唐斌、青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就代位請求 返還所有物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法院認調解之聲請,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 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相對人唐斌之債權人,相對人唐斌 明知其對聲請人負有債務,為避免其所有之車號000-00號車 輛(下稱系爭車輛)遭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,竟將系爭車輛 所有權人登記為為青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青瑩公司) ,然聲請人查系爭車輛之動產擔保設定資料,抵押債務人為 唐斌,可見實際所有權人恐為唐斌,僅係規避債權追索而借 名登記予青瑩公司,民法第767 條、第242 條規定請求 青瑩公司將系爭車輛返還唐斌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就系爭車輛所為之移轉所有權之 行為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,請求回復原狀,性質上為 確認訴訟,應以判決為之,顯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 步解決紛爭,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然不能調解,應逕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